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嵩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国。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嵩明县杨林工业开发区南环路6号。
杨永国与***、***、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昆民三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三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125684.36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已执行30689元,诉讼费、执行费已执行到帐。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无固定职业,其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被执行人逐步分期履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嵩执字第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弋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