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林佳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502执2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2022)**字第21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046844.03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12868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提供材料证明该账户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本院核查属实,故已解除对该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经核查均系保障性住房,故未予查封。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确定的债务,但该局以对外债务负担沉重、缺乏可供执行资金等至今未履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仍未履行亦未回复处理意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且已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执   行   员     *** 书   记   员     ***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