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91民初4307号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原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诉被告润电新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人民币3300元,但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柳波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书 记 员 林淑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