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2953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润电新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第三人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295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润电新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委托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为其华润电力华北大区青龙100WM风电项目进行招标,是典型的委托代理行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标行为有法律上的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润电新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贾春栋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