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2953号
原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电新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润电新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润电新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房产、土地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春栋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