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

润电新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民辖终85号
上诉人润电新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因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7民初2953号之二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润电新能源(秦皇岛)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选择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固定其请求权,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7年12月20日在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注册,根据《注册协议》14条约定,在使用该平台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向该平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在被上诉人完成注册时已生效,故本案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协议》14条约定,在使用该平台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向该平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及约定,本案应由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所在地即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一审裁定以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7民初2953号之二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忠毅 审 判 员 刘俊凯 审 判 员 朱跃林
法官助理 贾志英 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