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

户金顺、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民终2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开发区6号,组织机构代码:7158974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冀通铁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7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衡水冀通铁塔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户**于2018年12月21日因当事人已经庭下和解结清工程款,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7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40元,均减半收取10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