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

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11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974800,组织机构代码:71589748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及其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定,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及其车辆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