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14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974800,组织机构代码:71589748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6元,保全费500元,共计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