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

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与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2690号之一
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西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7712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开发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97480Q。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2018年10月19日受理了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