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2690号之二
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西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771229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开发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97480Q,组织机构代码:71589748-0。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26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起诉,本院已经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