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国文医院与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81民初3751号
原告:吉林国文医院。
法定代表人:***,系院长。
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南大街629号。
被告: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1666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向被告支付的货款162274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9月17日开始,原被告之间先后签订了“产品购售合同”、“人防地库电器配电箱供货合同”、“吉林国文医院新院建设项目配电箱合同”。上述合同项下的产品价格总计9236919.00元,原告指示吉林亚泰建筑有限公司接收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交付产品的总价款5231705.00元。原告自2014年至2017年以现金形式共计向被告支付货款4541700.00元。2016年至207年由第三方公主岭市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开发的国文上东福里小区房产用低档的方式代替原告清偿了2312751.00元给被告,故原告总计向被告支付货款6854451.00元,多支付给被告1622746.00元。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货款,被告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得知,原告所支付的货款去向从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不是本案被告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并且本院找到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否认有与原告买卖合同的往来。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吉林国文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