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国文医院与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81民初49号
原告:吉林国文医院。住所: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洪双,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国文医院与被告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向其支付的货款1276615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DF2014号《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配电箱,合同价款465万元。原告指示吉林亚泰建筑有限公司接收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交付产品的价款总计118385元,但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395000元,多支付了1276615元。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返还多向其支付的货款,但被告拒绝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属于吉林国文医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国文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4元退还原告吉林国文医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