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81民初49号
原告:吉林国文医院。住所: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洪双,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国文医院与被告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向其支付的货款1276615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DF2014号《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配电箱,合同价款465万元。原告指示吉林亚泰建筑有限公司接收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交付产品的价款总计118385元,但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395000元,多支付了1276615元。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返还多向其支付的货款,但被告拒绝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属于吉林国文医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国文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4元退还原告吉林国文医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