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0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经济开发区江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登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长经开民初字第9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正男
代理审判员*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