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飞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飞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昌吉市东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8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飞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道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吉市东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徐对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2月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徐林娜,女,汉族,1963年4月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飞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昌吉市东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林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新疆飞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0272.04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20272.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6月4日、2019年9月16日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昌吉市东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林娜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昌吉市东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0元,冻结被执行人徐林娜在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营业部存款1959.03元、冻结徐林娜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建国路营业所存款237.36元、冻结徐林娜名下工商银行延安中路支行存款79.44元。冻结徐林娜在财付通帐户存款3.73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甘肃嘉峪关新华南路支行存款44.30元、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乌鲁木齐昆仑路支行存款56.55元、冻结中国农业银行昌延安南路支行存款42.21元、冻结中国建设银行昌吉文化东路存款3520.86元、冻结东兴国民村镇银行平江支行存款203.88元、冻结昌吉国民村镇银行长宁路支行存款177.95元;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工程车辆已查封,被执行人昌吉市东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林娜无证劵、不动产登记信息;
2,2019年6月30日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昌吉市东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林娜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产已查封、徐林娜名下登记的车库已查封,因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评估未处置;
3,2019年9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昌吉市东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9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林娜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昌吉市东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林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江 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