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飞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飞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XXX、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兵六民二初字第021-1号
原告新疆飞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47号汇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部主管。
被告XXX,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密市。
被告万淑珍,女,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飞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万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X、万淑珍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XXX、万淑珍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新疆飞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新A×××××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如所有的车号为新L×××××陆地巡洋舰JTEBK29J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如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乌市水磨沟区字第200401910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何代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