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4民初57号
原告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免交受理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理由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于2021年6月25日向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不准许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忠清 审判员 柴鹏鹏 审判员 刘秀萍
书记员 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