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吴忠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4民初76号
申请人:***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解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解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请求对被申请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账号为×××及开户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原市分行账号为×××、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市分行账号为×××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3881000元为限额)。二、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申请人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申请人***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账号×××及开户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原市分行账号×××、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市分行账号×××账户予以冻结(合计冻结金额以13881000元为限额)。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申请人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睿
审判员石磊
审判员***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