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润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润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403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进,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徐州润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七期公寓式办公楼5-1-310。
法定代表人:杨曼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永,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徐州润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3日、8月30日对原告(反诉被告)的本诉和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立案。本院于同年7月4日向原告(反诉被告)邮寄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原告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反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徐州润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刘 兰
人民陪审员 贾新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