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1342号
原告:***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E区8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0DL945。
法定代表人:涂益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润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七期公寓式办公楼5-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83175235D。
法定代表人:杨曼青,总经理。
原告***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润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润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江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