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403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进,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润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公寓式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曼青,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润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