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1民初8428号
原告: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新沂市邵店镇振兴西路标房二期综合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丁连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洋,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沂市高流镇老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高流镇老范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中共新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市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新沂市高流镇老范村村民委员会、中共新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连硕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硕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