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民初7603号
申请人:***,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新沂市瓦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瓦窑街。
法定代表人:葛新,镇长。
被申请人: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东路马站骨科医院东。
法定代表人:丁连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沂市瓦窑镇人民政府、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瓦窑镇人民政府、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瓦窑镇人民政府、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