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桂田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383号
原告: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黄山路10号A栋715-8室。
法定代表人:陈银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桂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马陵山镇249省道东侧镇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桂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桂田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2元,减半收取计14396元,由原告江苏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