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7101号
原告:渭南亿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亿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渭南亿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26.9元,并从2021年5月17日起按年息14.8%支付利息,应付利息为34999.66元。2、起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渭南亿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以来承接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沣西新城新河生态景观工程一期卫生间、管理用房及园建钢结构安装项目,并完成全部施工工作进行了交付。被告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任某某在2021年5月17日与原告对该项目进行了结算,共计款项930026.9元,截止2022年1月30日,被告公司支付了770000元,欠款160026.9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沣西新城新河生态景观工程一期卫生间、管理用房及园建钢结构安装项目位于西安市鄠邑区XX镇,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2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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