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破申52号
申请人: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1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捷公司)以被申请人陕西劝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劝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劝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将勇捷公司的申请通知了劝业公司。劝业公司称,对勇捷公司申请其破产重整无异议,同意劝业公司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劝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投资限自有资金)、开发。
2018年6月26日,渭南仲裁委员会就勇捷公司与劝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渭仲字第47号《调解书》:1、截止2018年6月21日,劝业公司共欠勇捷公司工程款4000万元及利息2000万元,共计6000万元;2、上述款项由劝业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勇捷公司支付利息200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200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2000万元。若劝业公司未按上述任一期限支付款项,劝业公司应向勇捷公司共计支付62141042.65元,并以逾期付款数额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居工程施工协议书》《***居西区3、5号楼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勇捷公司自愿放弃其余仲裁请求;4、案件仲裁费453957元,由劝业公司承担。由于仲裁***公司已预交,故由劝业公司承担的仲裁费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勇捷公司支付。
2020年11月27日,勇捷公司与劝业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中载明劝业公司未能按照(2018)渭仲字第47号《调解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审查期间,劝业公司提交了其具备重整价值的说明,以及同意对其进行破产重整的书面说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勇捷公司作为劝业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劝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劝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勇捷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其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陕西劝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