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2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苑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陕西华苑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审理中,***新提供了四组证据:1、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2、***1-2号楼图纸设计及施工说明;3、***1-2号楼工程量结算单;4、收款收据及转账凭证63份。证明***与***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工程结算款为32128668元,已付清。案涉委托书项下的300万元工程款系***挂靠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陕西华苑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工程,与本案无关。另外,***已经给陕西华苑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7267442元的发票,对该部分税票费用是否应予扣减,应进一步查清。综上,由于二审中***提供了大量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66876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珊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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