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炫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3397号 原告:西安炫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居民。 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 原告西安炫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炫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炫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炫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西安炫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子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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