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渭南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4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渭南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渭南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渭南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连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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