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24民初17号
原告: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居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官庄村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59665867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12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2733449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2元,减半收取计11616元,由原告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