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8104号
原告:杭州万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杭泰路69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XB4H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国际商业中心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77325866E。
法定代表人:龚婷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展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万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万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