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744号
原告杭州临安***不锈钢制品商行,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8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5MA2BJKYU01。
经营者***。
被告浙江中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天城国际商业中心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7732586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临安***不锈钢制品商行诉被告浙江中展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临安***不锈钢制品商行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临安***不锈钢制品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