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利川市天力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8年2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天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置业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土产小区2栋1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4980715E。
法定代表人:曹武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荣,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杨新建,男,生于1975年5月10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政,利川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公园路林苑小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673679660R。
法定代表人:冯育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04548947D。
法定代表人:吕春梅。
上诉人***、利川市天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利川市天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颖异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小桐
书记员彭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