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艺,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公园路林苑小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673679660R。
法定代表人:冯育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群,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00元,减半收取计14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