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艺,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公园路林苑小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673679660R。
法定代表人:冯育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群,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00元,减半收取计14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