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利川国泰汇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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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国泰汇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龙船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5487722X。
法定代表人:牟联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利川市。
原审被告: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公园路林苑小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673679660R。
法定代表人:冯育林,总经理。
上诉人利川国泰汇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
未缴纳,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利川国泰汇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利川国泰汇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袁民审判员马红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