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宇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财保83号
申请人恩施市宇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办事处头道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91788625H。
法定代表人熊小攀,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浩,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珍,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松树坪九尊上苑1-3幢1单元1层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0WKR83。
负责人冯育林。
被申请人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公园路林苑小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673679660R。
法定代表人冯育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恩施市宇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恩施市宇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在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账号为8201××××3981的账户,2、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临江支行账号为1817××××6486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账号为1817××××2126的账户,3、以上账户的冻结金额以2183000元为限。申请人恩施市宇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183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在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账号为8201××××3981的银行账户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临江支行账号为1817××××6486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账号为1817××××2126的银行账户存款。
以上冻结的金额以2183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恩施市宇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德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