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2599号
原告: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卢氏县翰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4005827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阳关铭南配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075283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河南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