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02民初475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01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与被告***、被告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