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5民初414号
原告:***邦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756EHY17。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双苏堡村砖瓦。
法定代表人:范庆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龙,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积石镇草滩坝上庄村101号。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8680752838G。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阳光铭座南配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仁青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