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鹏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5民初414号
原告:***邦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756EHY17。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双苏堡村砖瓦。
法定代表人:范庆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龙,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积石镇草滩坝上庄村101号。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8680752838G。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阳光铭座南配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仁青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