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亚通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3977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斌,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丽,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亚通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28662189N。
法定代表人:葛振清,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阳光铭座南配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0752838G。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亚通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