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3977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斌,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丽,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亚通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28662189N。
法定代表人:葛振清,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阳光铭座南配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0752838G。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亚通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