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民初1658号
原告:山东电科**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沙河站镇陆港产业园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TJ1GG8W。
法定代表人:李加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阳光铭座南配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075283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电科**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电科**工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电科**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