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844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MA0Y4BYP09,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与红旗街交汇处都会大厦一楼101、102、104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0752838G,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金河路与新城路交叉口西南角北郡二期2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交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