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7093号 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雄州东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由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