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深股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103执恢1526号 申请执行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股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018)辽0103民初17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股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