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财保10号
申请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合同备案号(编号)东1××××4号]的房产;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5660********的存款人民币734806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合同备案号(编号)东1××××4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国润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5660********的存款人民币734806元。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人民币2,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