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621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娟,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光源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新光源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