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光源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新光源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621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河**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光源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号**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新光源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