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1民初41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7151674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马曹庙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833278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水帆,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