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21民初11号
原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宗光,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马曹庙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宗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已到期工程款415064元及利息(以41506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2日为5929.0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份,原告与被告前称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团风县长河流域杨汊湖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中的迎宾大道至和谐路桥区域的绿化园林工程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以最后决算为准。结算方式1、建设方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手续后一周内被告付总价款的60%,2、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之日付总造价20%,3、第二年付总造价的20%;第八条约定被告委派现场代表秦雷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被告在收到原告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原告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结算等。该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成立了团风县长河流域杨汊湖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部,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完工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工程验收材料并申请竣工验收,但被告项目部于2018年7月29日才在《园林绿化竣工验收说明》上盖章确认通过,并备注“沿河路绿化工程养护期计价节点以2018年8月24日为起始点”。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等资料,被告却迟迟不与原告核对工程总价款及结算。截至起诉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64万元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竣工验收之日满一年之日即2019年8月23日向原告支付总造价的20%,但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合同及施工图纸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至今未竣工,仍然有大面积没有种植苗圃,已种植的部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2.原告未按照合同提供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无法组织验收;3.按合同约定,目前仍处于原告负责种植的期间内,无论是未进行竣工验收,还是保养期,原告均应当完成合同竣工验收义务;4.合同价款是以最后决算为准,本工程并未进行最终结算;5.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票据;6.合同约定,原告所承做工程必须经建设方验收合格办理结算手续后一周内甲方付总价的60%,本案中,原告所做工程建设方团风县都秀城市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1月4日,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团风县都秀城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团风县都秀城市置业有限公司将“团风县长河流域杨汊湖段综合治理工程”按中标价发包给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五年,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成立后,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组织施工。2017年11月,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团风县长河流域杨汊湖段综合治理工程”中迎宾大道至和谐路桥区域的绿化园林工程发包给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施工,预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施工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工期预计60天。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符合建设方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苗木成活率达到100%,第五条第4项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最后以建设方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为准,质量合格,表示竣工验收完成”。在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上,第六条内容为:“1.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248万元(大写:贰佰肆拾捌万元)2.结算方式:1.建设方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手续后一周内甲方付总价的60%。2.竣工验收之日满一年之日付总造价的20%。3.第二年付总造价的20%”。甲方委派现场代表秦雷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乙方委派现场代表李志明负责对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双方还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庭审中,原、被告方所提交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内容不完全相同,不同之处为第六条第一款,原告提交合同此款内容为“工程总造价以最后决算为准,每次付款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被告提交合同此处内容为“工程预算价款为248万元(大写:贰佰肆拾捌万圆)”,而双方提交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一致。庭审中,原告认可工程预算总价为248万元。合同成立后,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随即进行施工,大部分绿化工程已基本完工,但至今双方既未对工程质量、工程量进行竣工验收,也未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建设方团风县都秀城市置业有限公司亦未对原告所承包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截止目前,被告已向原告付款164万元。
另查明,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更名为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所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第四款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最后以建设方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为准,质量合格,表示竣工验收完成”,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建设方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手续后一周内甲方付总价的60%”,从上述内容看,原告所做绿化工程,必须由建设方团风县都秀城市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后,被告才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额度支付所欠工程款,本案中,因建设方团风县都秀城市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对原告所承做的绿化工程进行验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条件。原告称被告是涉案绿化工程的建设方,与事实不符。因原、被告就绿化工程的验收及结算没有达成新的一致意见,且按合同约定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总造价20%的工程款无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3元,由原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进喜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