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

***与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水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1民初415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7151674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水帆,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水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承建了团风长河绿化项目后,因需向原告购买绿化工地苗木,原告向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提供苗木,经双方结算,购苗款项总金额为16万元,但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确一直未付款。为解决欠款问题,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委托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后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采购苗木的经办人水帆于2019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了欠款的事实,承认欠款的给付。但截至今日,前付原告的款项一直未结清,尚欠6万元余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之间的苗木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拖欠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本金、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水帆作为案涉项目处理结算事宜的经办人,以个人名义加入原告与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的债务,其应当对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①判令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②判令被告水帆对上述欠款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清偿责任;③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送达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水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的经常经营地及被告水帆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团风县,本案应移送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诉状所述,本案是原、被告间因苗木买卖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诉状及欠条等证据,均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我院辖区内。另,本案被告水帆住所地为湖北省,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亦均不在本院所在辖区范围内。故本案无论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现两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水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程荣